浙江省畲族文化研究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10-13       内容来源:民族学院        阅读人数:463      责任编辑:

第一章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浙江省畲族文化研究会(简称畲研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为:我省从事畲族文化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繁荣民族文化,团结和组织全省畲族文化工作者,积极开展畲族文化的研究,挖掘、收集、抢救和整理畲族民间文化遗产,保存和弘扬畲族传统文化。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含其委托的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办公场所:浙江省丽水学院××号楼××号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㈠组织会员深入了解、发掘、采录畲族传统文化以及风俗习惯等第一手资料,开展畲族文化和历史古籍等方面的学术探讨和研究,协助有关部门整理、出版畲族文化方面书籍、刊物;

㈡弘扬健康的民族文化,提倡科学,破除迷信,取其精华,剔除糟粕,努力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㈢组织畲族文化学术讨论,协助有关部门培养畲族文艺体育人才;

㈣加强与有关单位、团体及省际之间、各民族之间的协作交流,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

㈤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㈡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㈢从事民族工作或民族文化工作的,或对畲族文化有一定研究的,或畲族民间艺人、文艺工作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统一申请表格);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由本团体发给入会通知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在本团体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㈢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㈡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㈢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宗委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宗委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以上职务经选举后,须报省民宗委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省民宗委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㈣授予有关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会长有关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参照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换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民宗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民宗委审查同意,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宗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省民宗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宗委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6年5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