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了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 号)、《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字〔2007〕175号)和《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浙学助 [2010]16 号 ) 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二年级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
1.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学生处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按浙江省教育厅审批方案给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发放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生活俭朴,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当学年学习成绩居同年级同专业前40%,或当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居班级前40%;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评定一般应达到及格及以上(因病因残免于体质健康测试的学生除外);
6.所在寝室记实考评合格及以上,每学期获得文明寝室(含特优寝室)的次数不少于4次。
第四条 奖励标准及发放形式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一次性将奖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五条 名额分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划拨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二级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六条 评选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评审分为班级推荐、二级学院审核推荐、学校评审等3个步骤和班级宣传发动、学生申请、班级初审、班级推荐、班级公示、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评议、二级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推荐人选、二级学院公示、学生处复核、学生工作委员会评审、学校公示等12个环节,具体如下:
(一)班级推荐
1.10月10日前,各班级积极组织学生申报。班级召开主题班会,认真组织学生学习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和评选要求,积极组织学生申报。
2.学生申请。学生对照评选条件和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申报,填写申报表,向班级提交申报材料。
3.班级初审。班级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和提交的材料,对申报学生的评选条件进行初审。
4.班级推荐。班级组织召开评选推荐会,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
5.班级公示。班级推荐的结果向全班学生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最晚10月10日-13日);,公示无异议后,最迟在10月15日下午4点前将班级推荐情况和学生申报的材料(电子稿发到2676283592@qq.com邮箱,纸质稿交到西区德涵书院学生公寓7幢124民族学院学生科陈冰颜老师处)。
(二)二级学院审核推荐
1.二级学院审核。学生科对班级推荐评选学生的现实表现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教务科协助学生科做好学籍学业等教学管理方面的审核工作。
2.二级学院评议。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议会议,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评议,提出拟推荐评选的人员。
3.二级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推荐人选。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推荐人选。
4.二级学院公示。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推荐的结果,向全体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公示情况、推荐结果”六部分)、相关报表和学生申报的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校评审
1.学生处复核。学生处对二级学院推荐的程序、名额和工作台帐进行审核,对学生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拟定评审名单。
2.学生工作委员会评审。召开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人选。
3.学校公示。学生工作委员会评审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学生处应在接到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综合素质特别优秀、家庭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经二级学院审批可破格申请国家二档助学金。
第八条 对于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将根据问题性质予以审查,做出相应处理:
1.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2.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6年9月开始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民族学院学生科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