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8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的通知》要求,依据《丽水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丽水学院办[2016]124号),现就进一步做好2018年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在校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管理
1.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2.学生处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按浙江省教育厅审批方案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发放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就读期间在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5.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获评选学年度校级学生奖学金一等奖)且获得校级及以上等级个人荣誉至少一项;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生健康测试成绩评定一般应达到良好及以上(因病因残免于体质健康测试的学生除外);
7.所在寝室记实考评合格及以上,每学期获得文明寝室(含特优寝室)的次数不少于4次;
8.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排名应在评选范围内前10%,对于两项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榜样示范作用。
第四条 奖励标准及发放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次性将奖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五条 名额分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划拨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学院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六条 评选程序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奖学金校内评审分为班级推荐、二级学院审核推荐、学校评审等3个步骤和班级宣传发动、学生申请、班级初审班级推荐、班级公示、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评议、二级党政联席
会议审定推荐人选、二级学院公示、学生处复核、学生工作委员会评审、学校公示等12个环节,具体如下:
(一)班级推荐
1.班级宣传发动。班级召开主题班会,认真组织学生学习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和评选要求,积极组织学生申报。
2.学生申请,学生对照评选条件和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申报,填写申报表,向班级提交申报材料。
3.班级初审。班级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和提交的材料,对申报学生的评选条件进行初审。
4.班级推荐。班级组织召开评选推荐会,对出示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
5.班级公示。班级推荐的结果向全班学生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班级推荐情况和学生申报的材料报二级学院
(二)二级学院审核推荐
1.二级学院审核。学生科对班级推荐评选学生的现实表现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教务科协助学生科做好学籍学业等教学管理方面的审核工作。
2.二级学院评议。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议会议,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评议,提出拟推荐评选的人员。
3.二级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推荐人选。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推荐人选。
4.二级学院公示,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推荐的结果,向全体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公示情况、推荐结果"六部分)、相关报表和学生申报的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校评审
1.学生处复核,学生处对二级学院推荐的程序、名额和工作台账进行审核,对学生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拟定评审名单。
2.学生工作委员会评议。召开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评定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
3.学校公示。学生工作委员会评示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学生处在接到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对于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将根据问题性质予以审查,做出相应处理:
1.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2.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享受当年学校奖学金奖励金额,但享有相应奖学金奖项的荣誉称号。
第十条本细则自2016年9月开始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