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
二、基本条件
1.热爱国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纪律处分,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修养;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评定一般应达到良好及以上(因病因残免于体质健康测试的学生除外)
4.所在寝室记实考评合格及以上,每学期获得文明寝室(含特优寝室)的次数不少于4次。
三、具体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一等奖
综合素质评价名次在班级前15%,学习成绩名次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5%,无课程补考。
2.二等奖
综合素质评价名次在班级前25%,学习成绩名次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5%,无课程补考。
3.三等奖
综合素质评价名次在班级前40%,学习成绩名次在同年级同专业前40%,无课程补考。
凡符合评定条件的,按名额数,以综合素质评价名次从高到低来确定,综合素质评价排名相同的以学习成绩排名确定),如遇到上一等级的名额没有评足时,可在下一等级中增加相应名额。
(二)单项奖学金
1.品行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思想品德高尚,在助人为乐、拾金不味、见义勇为及志愿服务和校园文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且影响较大的学生,
2.学业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努力,学习成绩名次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5%且无课程补考的学生。
3.科研创新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大学生科技竟赛(含挑战杯)、发明专利、学术论文、料研项目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申请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生科技竞赛(含挑战杯)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2)获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或实用新型和外形设计专利
(3)在二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第一作者)学术论文或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结题
大学生科技竟赛采用浙江省教育厅规定的竞赛项且,二级及以上刊物按学校的学术期刊等级认定标准。
4.创业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中请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合伙注册公司;
(2)获省级(及以上)各类创业比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5.专业技能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专业技能学习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中请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级(及以上)专业技能比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2)获体现本专业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证书。
本专业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证书需经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6.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获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以名次记的项目为前3名)的学生。
已获得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加单项奖学金评选,各单项奖学金不重复评选。申请单项奖学金的,在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以综合素质评价名次从高到低来确定,综合素质评价排名相同的以学习成绩排名确定。
四、评选比例与奖励金额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一等奖:比例为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4%,每人每学年奖励1500元
2.二等奖:比例为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8%,每人每学年奖励1000元
3.三等奖:比例为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12%,每人每学年奖励500元。
(二)单项奖学金
科研创新奖学金和创业奖学金评选不受名额限制,品行优秀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专业技能奖学金、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等4种奖学金的奖励总比例控制在学生数的6%以内。单项奖学金奖励金额均为200元。
五、评审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申报,填写《丽水学院奖学金申请表》,向班级提交申报材料。
2.班级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和提交的材料,对申报学生的评选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班级将推荐情况和学生申报的材料报二级学院
3.二级学院学生科对班级推荐评选学生的现实表现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教务科协助学生科做好学籍学业等教学管理方面的审核工作。
4.二级学院召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议会,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评议,提出拟推荐评选奖学金的人员和具体奖项。
5.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推荐人选和具体奖项。
6.推荐评选结果向全体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情况和学生申报的材料报学生处。
7.学生处对二级学院推荐的程序、名额和工作台帐进行审核,对学生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拟定评审奖学金的具体名单。
8.学校召开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
9.评审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表彰。
六、其他
1.丽水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毕业学年不评定。
2.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于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将根据问题性质予以审查,做出相应处理。
3.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须发相应奖学金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4.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享受当年学校奖学金奖励金额,但享有相应奖学金奖项的荣誉称号。
七、本办法自2016年9月开始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