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民族学院教师育人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落实教师在育人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推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全面开展,形成全员育人的工作格局,为大学生成长成才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丽水学院关于深入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党委[2011]40号)、《丽水学院教师育人工作考核指导性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育人工作考核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2、个人申报、组织安排相结合原则。
3、坚持育人过程与育人效果相结合原则。
4、坚持重在激励原则。
二、育人工作项目及计算办法
序号 | 育人项目 | 工作量 | 考核内容与标准 | 备注 |
1 | 班主任 | 18课时/学期/班 | 根据《民族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考核合格 | 一位教师担任班主任不超过两个; 成教脱产班参照执行,减半计算育人工作量。 |
2 | 暑期社会实践指导
| 3课时/天/队,一支团队最高不超过21课时; 指导社会实践项目申报未立项的,计2课时; 有多位指导老师的由项目负责人分配课时。 | 联系安排社会实践,并带队指导,形成实践报告,经验收合格 | 由校团委或民族学院考核 |
3 | 社团指导 大学生艺术团指导 | 8课时/学期 | 每学期指导学生举办活动次数不低于2次 | 由学生科、艺术团审核 |
4 | 心理辅导 | 2课时/次 | 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与咨询(包括电话咨询、在线咨询、邮件咨询)等,有咨询记录,且学生有明显好转 | 由学生科审核 |
5 | 学生素质拓展培训、课外文化活动指导 | 2课时/次,按实际指导次数计算,每学期最高不超过8课时 | 担任艺术节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开展课外活动等 | 由校团委、分团委学生科审核 |
6 | 竞赛指导师 | 院级荣誉:每个计5课时; 校级荣誉:每个计10课时; 省级荣誉:每个计15课时; 国家级荣誉:每个计20课时。 | 院级比赛指导次数≥2; 校级比赛指导次数≥4; 省级比赛指导次数≥6; 国家级比赛指导次数≥8 | 由学生科审核 |
7 | 指导学生科研 | 院级科研项目计4课时 校级科研项目计6课时; 省级科研项目计10课时; 国家级科研项目计20课时; 指导学生申报科研项目未立项的,每项计1课时。 未经科研立项指导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的: 省级刊物计3课时; 二级刊物计10课时; 一级刊物计20课时; | 立项、结题各计50%; 文章中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在论文中注明指导老师 | 由学生科审核 |
8 | 专题讲座主讲 | 4课时∕次 | 担任始业教育、就业指导、考研指导、业余党校、团校、学生干部培训等专题讲座主讲 | 始业教育、就业指导课程的课时不计算在内 |
9 | 德育导师 | 4课时∕学期/生 | 担任学生德育导师,对学生进行思想引导、学业辅导等育人工,有指导记录,每个老师限联系2人 | 学生由学生科统一安排 |
10 | 就业指导师 创业指导师 考研指导师 | 4课时∕学期/生 | 帮助就业困难学生成功就业;指导大学生创业项目,学生创业成果由较大提高;指导学生考研次数不少于四次,有指导记录 | 学生科审核 |
11 | 课程辅导 | 1课时∕次,每学期限8课时 | 深入学生班级,承担学生特色晚自修辅导,有指导记录 | 由学生科审核 |
12 | 入党培养联系人 | 4课时∕学期/生 | 每周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开展谈心谈话,完成相关记录与评价。 | 由党支部书记审核 |
13 | 学生课外文化活动评审工作 | 1课时∕次(项目评审视工作量情况计1-4个课时) | 担任学生课外活动、比赛、项目评审工作 | 由学生科审核 |
14 | 联系寝室 | 6课时/寝室∕学期 | 教师联系寝室(限2个寝室),有走访记录,经考核合格 | 学生科审核 |
其他导师 | 根据专业特长,申请开展各种形式的育人工作,经学院审核通过并予以核定育人工作量; 教师承担学校职能部门牵头组织的育人工作,由职能部门考核审定,将结果报送至民族学院。 |
三、育人工作考核实施
1、成立民族学院教师育人工作考核小组,对教师育人工作量每学期统计一次,每年考核一次,每三年(一个聘任期)总评一次。
2.教师承担学校职能部门牵头组织的有关育人工作,由职能部门考核审定,并将结果报送给民族学院;教师承担非学校职能部门牵头的有关育人工作,需要提前将育人项目相关情况报学生科备案。
3.每位教职员工在每学期末需填报育人工作量,由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向全院教职员工公示3个工作日。
4、年度育人工作考核不足15课时的,必须在第二年补足(否则按考核不合格计),三年(一个聘任期)内每位教师至少完成年均15个基本育人工作量(课时)。
四、教师育人工作量结果使用
1.育人工作内容已是班主任工作职责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另行计算。
2.教师育人工作考核纳入学院教师年度工作考核,与教师校内津贴分配挂钩。在育人工作过程已收取相应报酬的(例如评委费、讲座费等),不重复计算育人工作量。
3.教师育人工作量的完成情况作为学校和学院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作为教师职务评聘的基本条件。
4.班主任育人工作量只作绩效考核用,不计入绩效分配。
五、其它
1.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本意见由民族学院学生科负责解释。
丽水学院民族学院
2019年7月1日
附件3:丽水学院民族学院教师育人工作量统计表(按育人项目统计).doc
附件4:丽水学院民族学院教师育人工作量登记表(个人用表).doc
附件5:丽水学院民族学院教师育人工作量登记表(学院用表).doc.xls